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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审批与管理细则

  8.项目配套设施及其工程的实施方案;
  9.项目的财务收益与社会综合效益预测;
  10.最终评估的结论。
  (三)项目的审批,各行信托公司应建立集体会审制度,任何贷款项目都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申报,在项目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集体会审。集体会审应在信托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由业务、财务部门经理,具体经办人员以及有关人员一同参加。分级负责,分级把关(详见六),会审应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对独断专行。
  会审时,经办人员对项目可行性做出全面介绍,评估人员提出质疑时,经办人员应进行详细解答,并做出详细书面记录。
  公司总经理室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集体会审的决定对项目进行审批。对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应逐级上报。
  未经正式批准的贷款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表示承诺,或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审批权限
  1.对具备条件的贷款项目,按照既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权限以内的贷款项目由分行信托公司或报经分行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要逐项报总行审批,各分行信托公司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方式批准超权限的贷款。
  2.总行审批的贷款,借款单位需要追加贷款时,要报总行重新审批。
  分行审批权限之内的贷款,借款单位需要追加贷款时,追加贷款和原审批贷款之和超过分行审批权限时(汇率变动因素除外),要报总行审批。
  3.总行审批的贷款,借款单位确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如数归还贷款需延期偿还时须报总行批准。
  在分行权限之内的贷款,需延期偿还时,由分行自行批准。
  (五)上报备案。凡管辖分行在权限之内批准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在200万美元(包括配套人民币贷款)以上的项目,要逐项上报总行备案,并附主要的文件资料,总行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半个月内不提出复议意见,视同意贷款,在总行审查复议期间,企业不得对外签约订货,不得对外开证、付汇。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金额在200万美元(包括配套人民币。不含200万美元的项目)以下由分行信托公司自行批准后填写项目档案卡片报备总行。对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金额在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的项目)以下不须报备。
  (六)上报超权限项目的要求
  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分行信托公司应在初步认为可贷款时,将其项目的简要情况上报总行,使总行有初步了解,待项目各项调查、评估等工作结束后,再将上述各项详细材料上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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