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审批与管理细则
(1991年11月28日)
为做好信托贷款业务,加强信托贷款的管理,保障信托贷款安全收回,提高贷款经济效益,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信托贷款的原则
信托贷款是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发放信托贷款的宗旨是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协助企业发展、壮大,为振兴社会主义经济提供服务。发放信托贷款的原则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重点应支持经济效益好、创汇高的项目。对国家规定停止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应不予贷款。
2.发放信托贷款是为了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短期资金和促进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的花色品种,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3.保障信托贷款的经济效益。信托公司应选择信誉好,利润高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通过贷款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实现贷款良性循环,加速资金周转。
二、信托贷款项目的承揽与贷款条件
(一)项目的承揽:
信托公司信贷人员应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承揽贷款项目,并根据《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选中的项目进行详细调整,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逐级上报。
(二)贷款的基本条件:
1.借款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法人和经济实体。资信可靠,善于合作,领导班子素质好,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好,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3.发放信托固定资产贷款,其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技术改造计划,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列入国家的基本建设计划。批准手续必须完备。对计划外项目不予贷款。
4.配套落实。使用信托贷款所需相应的厂房、设备、水、电、燃料、原材料、运输及其他配套资金都应逐项做出具体安排,并提供已落实的书面材料,以保证贷款发放后能尽快产生经济效益。
5.外汇信托贷款项目,借款单位须有充足的外汇偿还能力,用出口收汇偿还或用地方留成外汇或其他外汇偿还的要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