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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的管理,促进银行各项外汇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地方性和区域性银行,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外汇信贷业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逐步强化银行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营运机制。

第二章 资金计划

  第四条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信贷业务银行的下列全部外汇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资金来源:
  (一)自有外汇资本金;
  (二)银行组织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
  (三)海外分支机构存回资金;
  (四)从境外拆入短期资金;
  (五)银行按国家计划从境外自借中长期商业借款(含境外发债筹措资金);
  (六)银行借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国家或地方、部门、企业用自借指标委托银行境外专项筹资;
  (八)其他资金来源,如暂收应付、境内同业拆入、外汇买卖等。
  二、资金运用:
  (一)境内各项流动资金贷款;
  (二)境内各项固定资产贷款;
  (三)拨付海外分支行资金;
  (四)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存款资金、拆出、购买政府债券、购买股票等);
  (五)银行其他投资;
  (六)按委托人预定的用途和项目发放的委托贷款;
  (七)其他资金运用,如各种暂付资金、境内同业拆出资金等。
  第五条 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来源和外汇信贷资金运用内容,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区域性和地方性银行的外汇信贷计划,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划部门,由人民银行分行上报总行,并根据总行的要求,分配下达计划。
  第六条 各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努力吸收外汇存款,积极稳妥地筹措境外资金,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对现汇流动资金外汇贷款按以存定贷的原则发放管理,对现汇固定资产外汇贷款要按人民银行下达的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外汇信贷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注重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产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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