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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失效]

  二、履约担保,包括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三、债务担保,包括借款担保、租赁担保。
  第八条 在第七条所列种类之外开办其他担保业务,必须经建设银行总行批准。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

  第九条 向本行申请担保的委托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并经批准成立或依照法律经过注册登记的建设单位或企业;
  二、申请担保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
  三、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的合同、协议;
  四、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程度;
  五、能够提供约定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第十条 委托人向本行申请担保时,应当向当地受托银行提交《担保申请书》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担保的受理和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接到委托人提送的《担保申请书》后,应即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以及担保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核批。
  第十二条 受托银行在审查同意委托人申请后,可与委托人草签《担保协议书》,订明担保内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保证金交纳以及违约处理等经济权责。草签的《担保协议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过建设银行有权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确立委托受理关系。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按本行的规定如数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存款只能用于保函项下的支付,并一律按企业活期存款计息。有关保证金交存额度、时间等具体事宜,应在《担保协议书》中订明。

第五章 出具保函

  第十四条 《担保协议书》经批准生效并具备下列条件后,受托银行可签具保函:
  一、必须具备建设银行有权机关批准的《担保协议书》;
  二、委托人已按《担保协议书》的约定交足保证金;无法交足保证金的,委托人必须提供经受托银行审查认可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或由委托人提供财产抵押。《财产抵押协议书》应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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