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长期融资试行办法
(1991年9月16日 建总发字第17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调节资金流向,在各行之间组织平衡年度性信贷资金余缺,以利于有计划地充分筹措资金,发挥资金效益,努力实现基本建设等中长期贷款按计划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长期融资是指上级行向下级行长期借用资金的行为。融资来源是各级行在交足存款准备金、上级行核定的所需计划内资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可在较长时期内运用的存款,融资运用限于为保证国家计划内安排的重点项目贷款的资金需要。
第三条 长期融资应在保证各行信贷资金平衡的基础上,坚持顾全大局、充分协商、长期周转、利率从优的原则。
第四条 长期融资的期限一般为1-3年。融资到期后,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如需要展期的,经双方协商,可办理展期。
第五条 长期融资利率根据资金成本和资金市场利率确定,不同期限实行不同利率,融资期间如遇国家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融资利率要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长期融资一般由上级行根据信贷资金平衡需要和下级行的资金余缺情况,向下级行提出借款意向,经下级行认真测算,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长期融资协议(见附式)一式两份,由双方计划、财会部门签章后生效。
第七条 资金的借出与归还,一般通过人民银行划款,也可以通过调拨资金转户办理。长期融资的利息由借入行按季结算,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时,由计划部门提供结息清单,会计部门具体办理划款手续。
第八条 长期融资尚未到期,借出行如遇存款下降等客观因素,而出现资金临时营运困难时,可向上级行申请临时借款。上级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长期融资额度内,给予支持。如借出行资金困难持续一年以上的,可申请上级行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长期融资。
第九条 长期融资在“521调拨资金”科目的“长期借款”户内核算。资金管理部门要建立有关台帐,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对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