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虚盈实亏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
(4)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挪作它用的企业;
(5)今年新发生亏损,在限期内未予弥补或扭亏的外贸企业;
(6)对国家和省(区、市)定价产品调价,没有按规定将库存商品和物资升值部分调增国拨流动资金的企业;
(7)用贷款垫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缺口或计划外工程投资的建筑施工企业;
(8)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和无证生产国家实行许可证生产的产品,生产性能落后、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超过国家限制生产量的产品。
二、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处理好这项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努力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改进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上述“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委(计经委、计委、生产委)、银行、财政、经贸、税务、工商管理和劳动等部门共同研究,排出本地区扶优限劣的企业、产品序列目录,作为银行优先支持、从紧发放和停止贷款的依据。要在省、直辖市范围内先选出十个左右产品质次价高无销路,亏损拖欠严重,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作为停止贷款,进行关、停、并、转的试点,促其调整结构,改组联合,向企业集团靠拢。但要注意掌握好政策,做好善后工作,尽可能减少社会震动。
三、搞好流动资金问题的综合治理。企业流动资金涉及生产、流通、分配等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搞活流动资金,提高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必须综合治理。
1.要加强对企业成本核算的管理,制止虚盈实亏。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全面、准确地核算产品成本;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成本核算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造成虚盈实亏的错误做法;每年全国财务大检查要检查企业少摊或应摊不摊成本、虚增盈利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惩罚办法;企业开户银行要参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查,对应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虚增盈利的企业,有权拒绝贷款。
2.财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着手解决亏损问题。建议财政部门对认帐的亏损,要按照“老帐逐步还、新帐不再欠”的原则,对老亏损作出计划逐步分期拨补,对今年的新亏损要按时足额拨补。
3.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并要将留利的10~15%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要严格执行将国家和省(区、市)定价产品调价库存升值部分调增国拨流动资金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开户银行要对此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