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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1991年7月11日 银发[1991]188号)


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发[1991]35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和国务院第138次总理办公会议提出的关于要研究加强对流动资金管理的精神,提出如下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意见:
  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坚决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认真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优化贷款结构,压缩不合理贷款。
  1.对下述五项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1)种养业、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国营大中型企业;
  (3)国家“双保”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
  (4)增加适销对路商品储备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需求;
  (5)国家计划内换汇成本低、不亏损的外贸出口商品的收购和国家计划内进口商品的资金需求。
  2.对下列五种情况要从紧从严掌握贷款,并亮出“黄牌”予以警告:
  (1)产品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产大于销,且库存过大的企业;
  (2)经营性亏损没有扭转的企业和产品,政策性亏损没有按期弥补的企业和产品,潜在性亏损没有消化且未落实有效措施的企业;
  (3)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自补流动资金的企业;
  (4)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商品收购;
  (5)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
  3.对下述八种情况,原则上停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产品因不适销对路或质次价高已严重积压,仍继续生产的轻工、纺织和一般机械加工行业的企业;
  (2)经营性亏损严重,又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近期内扭亏无望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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