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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失效]

  外资金融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发给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后,须在两个月内将填写好的该表连同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后,发给批准证书。
  第七条 获准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资金融机构,须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居留手续,并到当地的国家专业银行开立帐户和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范围是: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营利性工作。常驻代表机构在工作中,不得为其总部或分支机构(包括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办理经营性业务。
  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更换首席代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其总管理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和对新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及新任首席代表的简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设在北京的常驻代表机构更换或增加代表、助理、外籍和港澳工作人员,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其总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被任命人的简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设在北京以外城市的常驻代表机构更换或增加代表、助理、外籍和港澳工作人员,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其总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并由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雇用中国外事服务单位推荐的中国境内公民担任顾问、秘书、翻译和一般工作人员,须将被雇用中国公民的名单和简历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当地分行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者,不得从事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由其总管理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函,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持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常驻代表机构迁移办公地址,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由常驻代表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持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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