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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说明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提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
  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十二左右”的规定,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
  二、分配方案草案对民族比较多、人口比较少的广西、贵州、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共增加45个代表名额,对人口少的30个少数民族各分配1个代表名额,保证了全国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
  三、分配方案草案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320名,加上分配给中央机关提名的26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和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的10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共356名。根据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情况,在统一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以外,还会有一些少数民族人士被选为代表,因此实际选举结果还将超过这个数目。

附: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民族       地区    代表名额  
55个民族 29个省(区、市) 320人
1、蒙古族            24人
       内蒙古自治区    17人
       辽宁省        3人
       吉林省        1人
       黑龙江省       1人
       青海省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2、回族              37人
       北京市        1人
       天津市        1人
       河北省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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