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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①考试时交头接耳;
  ②考试结束前,离开考场后即大声喧哗或长时间逗留的。
  八、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试卷判零分处罚。
  ①有第七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②违反第二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和稿纸进入考场的;
  ③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用红色笔、铅笔答卷,或在试卷上作标记的;
  ④窥视他人试卷、抄袭和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九、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试卷判零分,收缴准考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取消下一次应考资格:
  ①考试时换试卷、带试卷出考场和撕毁试卷的;
  ②由人代考和代人参加考试的;
  ③串通工作人员改动试卷和成绩的;
  ④扰乱考场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十、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④项行为,不听劝阻,除按上条处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考人员须知

  一、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人员标志。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到达考区,完成下列工作:
  1.监考人员定员分工,明确各自的岗位和任务;
  2.按准考证号实行考场座位编号;
  3.巡视考场并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中一人专管。人员撤离时应对考场门窗加贴封条。
  三、监考人员应于每场开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由一监考人到保密员处领取考卷。
  四、第一场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向应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然后由监考人员共同对所领取的考卷袋进行验封后,当场开拆、分发。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考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同时逐个核对应考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同时逐个核对应考人员与其所持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并查看应考人员的准考证号与其座位是否一致。无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五、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准在个别应考人员处长时间逗留。对应考人员就试题文字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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