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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一)一个考区至少设置一个以上考场;
  (二)考场的设置应当尽量避开市场或主要街道等繁华、喧闹地区;
  (三)每一考区内的考场人数应当尽量分配相等,每一考场不得超过四十人;
  (四)每位应考人员应当有一个桌位;
  (五)每一考区应当设置一考务办公室,以便考务人员工作和休息;
  三、考区人员配备
  (一)每一考区应当设总监考一人,负责指挥、监督整个考区的考试工作;
  (二)每一考场配设监考人员三人(其中女性至少一人),负责具体监考工作;
  (三)每一考区应当有医务人员一至二人,负责卫生保障工作;
  (四)设保密员一至二人,负责试卷的押送、收发和保密工作;
  (五)设保卫人员若干人,负责整个考区的保卫工作。
  四、后勤保障
  每一考区应配备专车一辆,负责接送试卷。

                 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十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前侧角上,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和稿纸进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四、应考人员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字迹要清楚。准考证号及姓名应按要求填写,凡辨认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及作标记的试卷作废。
  五、应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换卷,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六、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应考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
  七、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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