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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成立律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试卷评判等项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助考试办公室做好考试工作。
  二、每届考试试题从律师资格考试题库中抽取。试卷由司法部统一印制。
  三、考试采取计算机统一统分。
  四、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应当按规定交纳一定的报名费和考务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报考人员组织培训。
  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和参加命题、评卷、登分、监考等工作的人员有泄密、徇私舞弊行为或袒护违纪人员的,由司法厅(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试报名办法》、《考场设置要求》、《考场规则》、《监考人员须知》和《评卷纪律》另行规定。

              律师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一、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市)司法局报名。
  二、报名时应当出示报名者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以及学历证明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
  三、符合其他报考条件,但报名时尚未能取得学历证明的,应当允许报名参加考试,若考试通过则须在考试年度内凭本人学历证明原件,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取《1992年律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书》。逾期不领取的,考试成绩不再保留。
  四、报名时应当按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

             律师资格考试考场设置要求

  一、考区划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根据应考人数,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划分若干个考区。考区应当设在交通方便的地、市司法机关所在地。
  二、考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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