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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
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
(1992年1月14日 司发函[1992]008号)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
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公通字〔1991〕170号)中第四项的规定,授权你公司对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加章转递事务。授权期限为三年。
附:
授权委托书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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