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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

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
 (1992年1月14日 司发函[1992]008号)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中第四项的规定,授权你公司对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加章转递事务。授权期限为三年。

   附: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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