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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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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  最大垂直距离 
   │├────────────┼──────────┼───────
─────┤│1-10千伏      │          │     
       │├────────────┼──────────┼───
─────────┤│35-110千伏    │ 3.5米     │ 
  4.0米     │├────────────┼──────────
┼────────────┤│154-220千伏   │ 4.0米   
  │   4.5米     │├────────────┼──────
────┼────────────┤│330千伏       │ 5.0
米     │   5.5米     │├────────────┼──
────────┼────────────┤│500千伏       │
 7.0米     │   7.0米     │└───────────
─┴──────────┴────────────┘
</font>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具有《条例》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十元至一千元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一千元以上的奖励,但对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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