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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1            千伏以下    1.0米
    1-10         千  伏    1.5米
    35           千  伏    3.0米
    66-110       千  伏    4.0米
    154-220      千  伏    5.0米
    330          千  伏    6.0米
    500          千  伏    8.5米
  第五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 根据《条例》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根据《条例》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根据《条例》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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