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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修正)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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