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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等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第三项修改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五、第十六条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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