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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军官军衔制度,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第二款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第十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并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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