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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修正)

  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五十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四)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十六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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