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8日)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三章 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