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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进一步加强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二、第九条修改为:“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经过人民解放军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招收军队以外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命为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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