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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发布日期:2004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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