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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调动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待遇
  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由机关、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各类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的人员,也按上述办法执行。调出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
  体育运动员退役离队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同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1.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离退休前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办法: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规定:
  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
  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退休费按规定相应打折扣)。例如:全额拨款单位的某教授,离休时,当月职务工资为五百二十元,津贴占工资构成的30%,为二百二十三元,其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为七百四十三元。如果是退休,退休时工龄三十四年,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85%计发,为六百三十二元。
  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2.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3.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十二、组织领导
  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地方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送人事部审批。财政确实困难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兑现新增工资的办法。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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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表

┌────────────────────┬─┬─┬─┬─┬─┐
│             工作年限   │17│18│28│38│48│
│        套入档次         │年│││││││年│
│   任职年限             │以│27│37│47│以│
│职务                  │下│年│年│年│上│
├─────┬──────────────┼─┼─┼─┼─┼─┤
│  教  │  4年以下         │ │1 │2 │3 │4 │
│     ├──────────────┼─┼─┼─┼─┼─┤
│     │  5-8 年         │1 │2 │3 │4 │5 │
│     ├──────────────┼─┼─┼─┼─┼─┤
│  授  │  9 年以上        │2 │3 │4 │5 │6 │
├─────┼──────────────┼─┼─┼─┼─┼─┤
│  副  │  4年以下         │ │1 │2 │3 │4 │
│     ├──────────────┼─┼─┼─┼─┼─┤
│  教  │  5-8 年         │1 │2 │3 │4 │5 │
│     ├──────────────┼─┼─┼─┼─┼─┤
│  授  │  9 年以上        │2 │3 │4 │5 │6 │
├─────┼──────────────┼─┼─┼─┼─┼─┤
│  讲  │  4年以下         │1 │2 │3 │4 │ │
│     ├──────────────┼─┼─┼─┼─┼─┤
│     │  5-8 年         │2 │3 │4 │5 │ │
│     ├──────────────┼─┼─┼─┼─┼─┤
│  师  │  9 年以上        │3 │4 │5 │6 │ │
├─────┼──────────────┼─┼─┼─┼─┼─┤
│  助  │  4年以下         │1 │2 │3 │4 │ │
│     ├──────────────┼─┼─┼─┼─┼─┤
│  教  │  5 年以上        │2 │3 │4 │5 │ │
├─────┼──────────────┼─┼─┼─┼─┼─┤
│  技  │  4年以下         │1 │2 │3 │4 │ │
│  术  ├──────────────┼─┼─┼─┼─┼─┤
│  员  │  5 年以上        │2 │3 │4 │5 │ │
└─────┴──────────────┴─┴─┴─┴─┴─┘
注:表中各职务均含相当职务。

附表二:          管理人员工资套改表
                               
┌────────────────────┬─┬─┬─┬─┬─┬─┬─┐
│                工作年限│3 │4 │8 │18│28│38│48│
│           套入档次      │年│││││││││││年│
│      任职年限          │以│7 │17│27│37│47│以│
│   职务               │下│年│年│年│年│年│上│
├───┬────┬───────────┼─┼─┼─┼─┼─┼─┼─┤
│   │ 正  │ 5年以下      │ │ │ │ │2│3│4│
│ 一 │    ├───────────┼─┼─┼─┼─┼─┼─┼─┤
│   │    │ 6-10年     │ │ │ │2│3│4│5│
│ 级 │ 部  ├───────────┼─┼─┼─┼─┼─┼─┼─┤
│   │    │ 11年以上     │ │ │ │3│4│5│6│
│   ├────┼───────────┼─┼─┼─┼─┼─┼─┼─┤
│ 职 │ 副  │ 5年以下      │ │ │ │ │ │1│2│
│   │    ├───────────┼─┼─┼─┼─┼─┼─┼─┤
│ 员 │    │ 6-10年     │ │ │ │ │1│2│3│
│   │ 部  ├───────────┼─┼─┼─┼─┼─┼─┼─┤
│   │    │ 11年以上     │ │ │ │ │2│3│4│
├───┼────┼───────────┼─┼─┼─┼─┼─┼─┼─┤
│   │ 正  │ 5年以下      │ │ │ │2│3│4│ │
│ 二 │    ├───────────┼─┼─┼─┼─┼─┼─┼─┤
│   │    │ 6-10年     │ │ │ │3│4│5│ │
│ 级 │ 局  ├───────────┼─┼─┼─┼─┼─┼─┼─┤
│   │    │ 11年以上     │ │ │ │4│5│6│ │
│   ├────┼───────────┼─┼─┼─┼─┼─┼─┼─┤
│ 职 │ 副  │ 5年以下      │ │ │ │ │1│2│ │
│   │    ├───────────┼─┼─┼─┼─┼─┼─┼─┤
│ 员 │    │ 6-10年     │ │ │ │1│2│3│ │
│   │ 局  ├───────────┼─┼─┼─┼─┼─┼─┼─┤
│   │    │ 11年以上     │ │ │ │2│3│4│ │
├───┼────┼───────────┼─┼─┼─┼─┼─┼─┼─┤
│   │ 正  │ 5年以下      │ │ │ │2│3│4│ │
│ 三 │    ├───────────┼─┼─┼─┼─┼─┼─┼─┤
│   │    │ 6-10年     │ │ │2│3│4│5│ │
│ 级 │ 处  ├───────────┼─┼─┼─┼─┼─┼─┼─┤
│   │    │ 11年以上     │ │ │3│4│5│6│ │
│   ├────┼───────────┼─┼─┼─┼─┼─┼─┼─┤
│ 职 │ 副  │ 5年以下      │ │ │ │1│2│3│ │
│   │    ├───────────┼─┼─┼─┼─┼─┼─┼─┤
│ 员 │    │ 6-10年     │ │ │1│2│3│4│ │
│   │ 处  ├───────────┼─┼─┼─┼─┼─┼─┼─┤
│   │    │ 11年以上     │ │ │2│3│4│5│ │
├───┼────┼───────────┼─┼─┼─┼─┼─┼─┼─┤
│   │ 正  │ 5年以下      │ │ │2│3│4│5│ │
│ 四 │    ├───────────┼─┼─┼─┼─┼─┼─┼─┤
│   │    │ 6-10年     │ │ │3│4│5│6│ │
│ 级 │ 科  ├───────────┼─┼─┼─┼─┼─┼─┼─┤
│   │    │ 11年以上     │ │ │4│5│6│7│ │
│   ├────┼───────────┼─┼─┼─┼─┼─┼─┼─┤
│ 职 │ 副  │ 5年以下      │ │ │ │1│2│3│ │
│   │    ├───────────┼─┼─┼─┼─┼─┼─┼─┤
│ 员 │    │ 6-10年     │ │ │1│2│3│4│ │
│   │ 科  ├───────────┼─┼─┼─┼─┼─┼─┼─┤
│   │    │ 11年以上     │ │ │2│3│4│5│ │
├───┼────┼───────────┼─┼─┼─┼─┼─┼─┼─┤
│五级 │ 科  │           │ │1│2│3│4│5│ │
│职员 │ 员  │           │ │ │ │ │ │ │ │
├───┼────┼───────────┼─┼─┼─┼─┼─┼─┼─┤
│六级 │办事员 │           │1│2│3│4│5│6│ │
│职员 │    │           │ │ │ │ │ │ │ │
└───┴────┴───────────┴─┴─┴─┴─┴─┴─┴─┘

附表三: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表

┌──────────┬──┬──┬──┬──┬──┬──┬──┬──┐
│      工作年限│10│11│16│21│26│31│36│41│
│   套入档次   │年 ││ ││ ││ ││ ││ ││ │年 │
│技术        │以 │15│20│25│30│35│40│以 │
│等级(职务)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
├──────────┼──┼──┼──┼──┼──┼──┼──┼──┤
│  高级技师    │  │1 │2 │3 │4 │5 │6 │7 │
├──────────┼──┼──┼──┼──┼──┼──┼──┼──┤
│  技  师    │  │1 │2 │3 │4 │5 │6 │7 │
├──────────┼──┼──┼──┼──┼──┼──┼──┼──┤
│  高级工     │1 │2 │3 │4 │5 │6 │7 │8 │
├──────────┼──┼──┼──┼──┼──┼──┼──┼──┤
│  中级工     │1 │2 │3 │4 │5 │6 │7 │8 │
├──────────┼──┼──┼──┼──┼──┼──┼──┼──┤
│  初级工     │1 │2 │3 │4 │5 │6 │7 │8 │
└──────────┴──┴──┴──┴──┴──┴──┴──┴──┘

            事业单位普通工人工资套改表

┌──────────┬──┬──┬──┬──┬──┬──┬──┬──┐
│          │5 │6 │11│16│21│26│31│36│
│  工 作 年 限 │年 ││ ││ ││ ││ ││ ││ │年 │
│          │以 │10│15│20│25│30│35│以 │
│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
├──────────┼──┼──┼──┼──┼──┼──┼──┼──┤
│   套入档次   │1 │2 │3 │4 │5 │6 │7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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