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军队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六)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适当高套。
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低定职务工资。
(七)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工作人员月增资额(含津贴部分)未达到三十五元的,可按三十五元增加工资。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可按照国家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额拨款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30%的比例核定。差额拨款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核定。自收自支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还可高一些。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予以取消。现行奖金超过四个月的部分,可以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各单位的津贴项目和名称,要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来确定,津贴档次,要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划分。津贴标准,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来设置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津贴的发放,要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
第一类:
高等学校,主要设立课时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
中、小学校,主要设立课时津贴。
科研事业单位,主要设立科研课题津贴、科研辅助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
卫生事业单位,主要设立临床津贴、防检津贴。
农业事业单位,主要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
林业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
水利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水利防汛津贴、血吸虫疫区工作津贴。
气象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气象服务津贴。
地震事业单位,主要设立地震预测预防津贴。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技术监督工作津贴。
商品检验事业单位,主要设立口岸鉴定检验津贴。
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主要设立环境污染监控津贴。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设立社会服务津贴。
其他事业单位,也要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津贴。
对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掌握在这部分人员工资的20%至30%以内。具体发放办法,由本单位在这一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类: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野外和水上作业事业单位设立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工作岗位设置。
野外地质勘探工作人员的岗位分为九个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立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如:队长列入九类岗;总工程师、副队长、特大型项目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总工程师、部级大型地质找矿项目负责人列入七类岗。
野外测绘工作人员的岗位分为八个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立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如:大队长、重大项目技术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列入七类岗;副总工程师、中队长列入六类岗。
地质、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继续执行野外津贴。
交通、海洋、水产等事业单位船员的岗位津贴,按船舶等级和实际操作岗位确定。船舶政委、副政委、政治指导员及干事等政工人员,分别执行同级船组大副、二副、三副的岗位津贴标准。
等外船组的船长、大副、二副分别执行三级船组大副、二副、三副的岗位津贴标准。
船员和潜水员继续实行水上作业津贴。津贴标准为:内河(港内)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0%;沿海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20%;近海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30%;远洋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40%。水上作业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海上塔、台、站工作人员实行艰苦岛屿作业津贴。津贴标准为:在一类岛屿作业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的20%;在二类岛屿作业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5%;在三类岛屿作业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0%。艰苦岛屿作业津贴建立后,现行艰苦岛屿浮动工资和航标津贴停止执行。
第三类:
艺术表演团体设立表演档次津贴和演出场次津贴。
表演档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根据演员、演奏员、指挥等人员的表演档次确定。表演档次分为领衔主演、主演、次主演、演员、演出辅助人员五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立甲等、乙等、丙等三个津贴标准。
表演档次津贴一般每两年确定一次。艺术表演人员根据所确定的表演档次,领取相应的表演档次津贴。对于著名演员因年龄等客观因素不适宜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其表演档次津贴可相对固定下来。
演出场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根据艺术表演人员的演出场次多少计发。演出场次,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艺术表演团体中其他专业人员的津贴发放,参照艺术表演人员的办法执行。
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表演人员的工种补贴,仍继续执行。
在其他行业工作的执行艺术专业职务序列的人员,其职务工资按艺术专业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但其津贴要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设立。
第四类:
体育运动员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比赛成绩,发给运动员成绩津贴。其标准按比赛层次和名次确定。
第五类:
金融单位设立责任目标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按照行员所负责任大小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确定。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按所担任领导职务的高低具体确定。如:高等学校教授担任校长职务的,除了按教授职务发给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外,还可发给相应的领导职务津贴。
(二)管理人员的津贴。
管理人员设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在国家宏观控制的比例内,根据所负责任的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通过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来体现。
上述津贴建立后,现行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龄津贴以及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仍予保留;其他均与新设津贴合并。保留的津贴需要提高标准的以及需要在国家规定比例之外新建津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工人工资的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按照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确定。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的确定。
凡已取得工人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证书的,在本人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基础上,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六十四元,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
尚未确定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暂套入初级工工资标准。这种对应关系,只限于此次套改,待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考核后,再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进行调整。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考核工作及相应的工资确定,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现行已按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确定技术等级的,可按《工人技术等级条例》规定的对应关系,即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八级为高级工,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