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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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