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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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