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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示范单位申报书主要包括工作基础、人员队伍、工作方案等内容,由各省级农业部门审核把关。原则上每个省审核上报的各类型示范单位总数不超过10个。

  (二)认定条件

  1、工作基础。示范单位有较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有较好的服务与应用效果,农村信息化水平位居全国同类型的前列。

  2、工作队伍。示范单位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有一支稳定的人员队伍,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

  3、工作方案。示范单位申报的示范工作方案内容详实,体现当地特色,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三)认定程序

  农业部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各省级农业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对照示范类型及其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100个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

  四、时间进度

  2007年4-5月,组织各地进行示范单位申报;6-7月组织专家遴选示范单位;8月份经公示后确定示范单位并组织开展示范工作。各省级农业部门请于5月底之前将审核后的示范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地址:北京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026,联系电话:010-64192314)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与协调。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对于申报的示范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经过认定的示范单位,要加强指导,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扶持。

  (二)多渠道增加对示范单位的投入。积极引导电信运营、IT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在12316服务热线开通、专家队伍建设、农村信息员培训和乡村信息点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示范单位的支持。

  (三)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开放机制,鼓励各有关部门、市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示范工作。建立扶持机制,在现有项目资金安排上向示范单位倾斜,同时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奖励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对参与示范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督导。农业部组织对示范进展情况实行督导。制定示范单位考核指标,对示范单位的示范工作进行综合评测,根据考核结果,对示范工作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示范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取消示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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