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淘汰违法违规的落后企业及工艺装备。禁止利用坩埚炉和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铝,禁止建设4吨以下反射炉生产再生铝项目,禁止建设湿法铝用氟化盐项目,禁止建设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促使能耗水平、环保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的小型预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逐步退出;进一步降低大型预焙电解槽及氧化铝生产的综合能耗水平。彻底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和二人转式轧机。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停电、断水,责令退出。
杜绝自焙槽电解铝能力死灰复燃。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四、 加强环保防止环境污染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电解铝、氧化铝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矿山、再生铝、铝加工项目必须按照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所有企业必须持证排污,达标排放。由环保部门对现有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五、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严格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国内资源,打击无证勘探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结合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工作,建立铝土矿开发监管责任体系。鼓励开发低品位资源利用技术。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支持国外铝土矿、氧化铝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各方关系,规范开发秩序和进口行为。
六、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电解铝、氧化铝、铝加工、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矿山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