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和《
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铝冶炼及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出台后,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准入管理防止电解铝投资反弹和氧化铝盲目投资。
严格执行电解铝、氧化铝投资项目核准及土地、环保审批的有关规定。新建和改造项目须经过有效核准,必须达到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铝土矿、氧化铝、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设施,选用的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
节约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允许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容量不足、配套条件不落实的电解铝、氧化铝项目。
二、 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环保、融资政策的协调配合和市场监管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要加强与国土、金融、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协调产业发展、土地、信贷等政策,抑制铝冶炼盲目投资、产能急剧扩张势头。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铝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手续。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加强监管,对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或生产伪劣产品的铝加工企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对未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有效核准的新建或者改扩建的电解铝、氧化铝、铝矿山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铝行业其他各类建设项目,不提供授信支持,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三、 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防止落后能力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