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依法规范处罚标准和程序。查扣的涉案人员和车辆,要从重从严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等法律法规立案侦查,所扣车辆随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劳动教养。属超限超载、无证从事道路运营的,要依据《
公路法》、《
道路运输条例》从重处罚。属走私、拼装、报废的车辆以及通知当事人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收缴。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在查清号牌来源,由军地有关部门对涉案人员作出处罚后,将车辆返还车主。指定的车辆保管单位可收取车辆停放和保管费,收费标准由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要发挥科技手段作用提高打击效能。军地各执法部门要共同探索数据交换和情报信息共享的途径方法,充分发挥公安网、城市交通监控管理系统、高速公路监控管理系统、养路费稽查系统、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监控管理系统的作用。军队发现的被盗车辆号牌,定期在公安网上发布查缉。重点地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点逐步建立完善监测报警系统及相关处置机制,形成打击假冒军车的监控网络。
六、要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发动群众。各执法部门要多向新闻媒体介绍专项斗争情况,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揭露盗用、伪造军车号牌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要宣传专项斗争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全国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要经常分析形势,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法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军区和武警部队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在认真筹划做好重点地区专项斗争工作的同时,研究部署在其他地区滚动展开的步骤措施。各地公安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对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案件和线索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深挖细究,一查到底。军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发生各自为战、相互扯皮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