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6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企[2005]109号)
湖北省、重庆是财政厅(局):
根据《研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4]177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经商有关部门,我部制定了《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峡产业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企[2004]1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补助,是指是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
本细则所称贴息,是指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年)和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均为中央财政无偿投入。
第三条 产业基金项目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