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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对于今后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会议要求: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中心城市的检察长,特别是分管检察长,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争当排头兵、领头羊的意识和精神,切实加强对民行工作的领导。要把民行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多一些投入,多一分关爱,也给民行干部多一点压力,使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在本地区始终处于前列。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好坏,对一个地区乃至全国民行工作的整体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高检院、省级院必须加强对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省级院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提出加强本地区中心城市、重点城市民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努力建立民行一体化工作机制,整合本地区民行资源,切实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中心城市要在履行法定民行检察职责中作出表率。在履行法定职能中发挥表率作用,中心城市责无旁贷。对于抗诉及息诉职能的履行,大部分中心城市相对较为充分地发挥了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需要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监督实效。而在再审检察建议及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方面,不少中心城市还存在差距,缺乏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保障,查办工作仍未取得突破,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需要在这些方面多花力气,采取措施,大力改进和加强。另外,中心城市还要进一步增强履责意识,加大办案规模,增加办案总量,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启动的再审在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中的比重,切实形成检察监督的强有力态势,这样才能真正树立和保持民行检察监督的持久活力。
  第三,中心城市要在改革、探索民行监督新方式,投身民行改革实践中走在前列。适应社会生活的新需要,民行检察监督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拓展新的监督领域。中心城市市场经济最发达,是各种利益和矛盾最为集中的汇聚地和交织点,也理所当然地处在改革的最前沿。目前,许多中心城市已经在对民行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支持和参与诉讼,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显著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同。今后,高检院、省级院要继续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优势,有意识地将一些制度创新、监督方式的新探索的工作放到中心城市进行试点,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探索,为实现中央司法改革方案提出的“明确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的目标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中心城市要认真研究基层院民行工作职能,积极探索、总结基层院民行工作规律和特点,整合辖区内民行检察资源,适时调整监督方式和人员配置,在建立更加符合诉讼监督规律的民行检察机制改革中发挥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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