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心城市民行部门案件办理较为规范,质量普遍较高。从座谈的情况看,中心城市能够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办案规则》,同时,还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办案流程,制定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规范办案程序,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注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文书说理的逻辑性、针对性、法理性较强,抗诉案件的改变率和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大多在本省市区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形成了民行办案工作良性循环的态势。
第二,中心城市民行申诉案件往往社会影响面大,容易引发危害社会稳定的事端,息诉任务艰巨。针对所处位置较为特殊和敏感的情况,中心城市民行部门在办好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同时,努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与控告等部门一道,认真做好涉检上访的调处工作,及时消除案件背后的不稳定因素,在息诉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更好开展息诉工作,上海市院民行处制定了《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对息诉的原则、息诉案件范围、息诉工作责任制、息诉程序、息诉的管理和考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天津市院把做好息诉工作纳入办案程序,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建立重大申诉案件快速反应制度、重大缠诉案件特别处理制度,为做好息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南京市院在2003年初制定了《全市民行息诉工作意见》,对息诉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并针对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息诉工作模式。青岛市院制定了《息诉规则》,构建分类息诉机制,有针对性的运用多种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息诉效果。大连、武汉市院息诉、抗诉工作并举,在息诉中讲求策略和方法,息诉处理到位,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三,中心城市新类型案件频发,民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较多,为创新民行监督方式,探索民行监督新途径,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完整的职能提供了有利条件。重庆市院积极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与法院协商明确将民行裁判的执行纳入了监督范围,并在对破产案件、判决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郑州市院尝试进行全程诉讼监督,办理了一批执行监督案件。成都市院民行部门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探索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南京市院牢固树立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位一体”的监督理念,不断增强全面监督、打击犯罪的意识,注意发现隐藏在民行案件背后的刑事犯罪线索。2003年以来,全市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32件,检察机关立案查处11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10件,不仅及时有效地惩罚了犯罪,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民行检察监督的地位和效果,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