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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0日)废止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的有关规定,需对开展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验收。为指导验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略)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验收的目的
  为全面检查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工作,总结试验区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地方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关于验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实验区进行检查验收。
  二、验收的范围
  开展可持续发展实验工作已满六年以上、完成各项规划任务并通过阶段检查,按要求提供全部验收文件和资料,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2.实验区建立以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识和观念转变以及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主要绩效,各项经济、技术、社会、生态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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