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一)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会议表决的结果。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不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
(二)依据《发审委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进行1次审核。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发审委会议纪律
(一)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2、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发审委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会议期间无故离开会场。
3、审核材料应当由委员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待发审委会议结束后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收回。
4、发审委会议召开过程中,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5、委员不得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
6、委员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7、委员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从事与发行审核无关的活动。
(二)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
2、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3、负责总结参会委员需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询问的问题。
4、负责总结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
5、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三)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监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四)中国证监会发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或者干扰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
五、附则
1、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1日发布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证监发[2003]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