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八)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应填写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委员也可对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时间不超过45分钟。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二)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三)发审委会议依据《发审委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委员在审核材料期间,如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认为需暂缓表决的,应在审核工作底稿上写明意见,并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向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提出建议。

  2、发审委会议首先听取提出暂缓表决建议的委员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理由,由会议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召集人总结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审核意见。同意票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3、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如申请再次审核,应当自收到暂缓表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行监管部提出申请。
  4、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