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进一步推动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对已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示范站进行检查验收,制定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验收标准,加强规范化管理和对各地的督导,办好"2007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实施重点工程和彩票公益金、"长江新里程"等项目,做好普及型假肢装配和辅助器具的供应适配工作;做好辅助器具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继续开展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组织开发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和家庭康复训练器具。
附件:1、社区康复工作安排
2、视力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3、听力语言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4、智力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5、肢体残疾康复工作安排
6、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安排
7、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工作安排
附件1:
社区康复工作安排
一、全康办
1、基本完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工作。
2、召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总结表彰会议,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命名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3、召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省级评审专家培训班,培训省级评审专家。
4、编印下发《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工作手册》。
5、制定下发《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区工作标准》。
6、制定下发《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验收方案》,启动检查验收工作。
7、召开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专家组会议。
8、举办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培训班,为各省培养师资和业务骨干。
二、各省康复办
1、按照《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下达的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发现解决问题。
2、指导各地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3、建立健全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组,成立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
4、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培育活动的领导,做好日常检查、指导和本省的初步验收等工作。
5、开展省级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发挥示范区的样板作用,形成各具特色的、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模式,组织其它开展社区康复的县(市、区)参观学习,做好培训。
6、举办各类培训班,为本地培养骨干人员,重点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
三、社区康复工作县(市、区)
1、按照《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下达的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社区康复工作。
2、建立健全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
3、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组,成立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
4、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康复科、室建设;重点正在社区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推广辅助器具进家入户工作,在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内开办工疗、娱疗、日间照料等康复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