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的通知
(中煤协会行调[200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煤炭行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将“高产高效矿井”更名为“安全高效矿井”。并对原《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引导煤炭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是指矿井工作条件达到规定标准,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工作面单产、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资源回收率、矿区环境保护符合规定的矿井(露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煤矿。
第四条 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设立三个级别:
1、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2、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3、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安全高效矿井(露天)须达到以下标准:
1、安全生产
①特级安全高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为0;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当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4;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当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低于1;
②特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行业一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1;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2。
2、经济效益
①煤矿在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必要投入的前提下实现盈利;
②煤矿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应分别达到煤炭行业人均年收入的2倍、1.4倍、1.2倍以上或分别高于本企业上年度的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