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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交易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交易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交易单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本所交易应通过向本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

  二、自2007年4月1日起,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在同一托管银行的基金可以共用同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须自行做好共用交易单元基金的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三、会员办理基金管理公司租用交易单元的业务申请流程及所涉及的证券合并托管、资金合并清算流程,均无变化,但本所不再要求会员提交证券投资基金设立批复文件,需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无需注明使用的基金名称);

  (2)承诺书(基金管理公司租用交易单元适用);

  (3)《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及《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4)本所需要的其他申请文件。

  四、基金管理公司多只基金如需合并使用现有交易单元,须与会员、基金托管银行共同做好整体转托管、证券合并托管和交易单元更名等工作,具体事项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整体转托管和证券合并托管业务,业务流程不变,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

  (二)会员向本所申请办理有关交易单元更名业务,更名需提交重新签订的基金管理公司与会员之间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其他申请材料同第三条第(2)、(3)、(4)项。对不再使用的交易单元,会员可向本所申请办理交易单元中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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