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心组织,抓好生态示范创建规划。坚持协调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划分本地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指导当地的产业发展和人类活动。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和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也应相互衔接。规划任务和目标要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便于实施、检查和考核。
2、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起点地做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我局将适时修订和完善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建设指标体系,完善相关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加强分类、分区指导,引导更多经济上欠发达,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各级政府积极参与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3、动态管理,不断提高生态示范建设水平。积极鼓励各地主动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创建单位可以申请相应类型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验收。今后,我局主要抓好生态省(市、县)的创建工作,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考核以地方环保部门为主。已命名的国家生态市(区、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创建工作,为其他地区做出表率。
4、加强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把规划中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按部门、按行政区、按任务、按指标、按责任人切实抓好落实。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督促和考核工作。要提高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信息管理体系和及时有效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城乡环境管理决策体系。
5、社会发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意义和成效。建立专家咨询机构,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开展专题培训、公示评议等活动,努力提高创建工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吸收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先进理念、管理经验、科技成果,共同推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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