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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证监发[2007]50号)


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行为,保证及时、足额筹集保护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筹集的,由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缴纳保护基金。
  第四条 保护基金收取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
  第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开立专用账户,负责收缴和管理证券公司缴纳的保护基金。

第二章 缴纳比例

  第六条 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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