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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二、加强瓦斯地质工作,加大构造区域的安全管理力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标明采掘进度、开采层被保护的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的地质情况,并严格按照防突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若探明有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必须停止采掘活动,重新制定在构造区域作业的专项防突综合措施和安全措施,并经检验有效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加强对工作面初次来压的观测和治理力度。
  三、国有重点煤矿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全面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国有重点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针对自身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加强对采掘作业人员的防突知识培训。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全面认真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要开展一次煤与瓦斯突出隐患治理的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对石门揭煤、突出煤层掘进、回采防突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排查,认真落实整改。
  四、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按规定布置工作面,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数,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对防突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止开采、撤出作业人员进行整顿,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五、加大对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和行业指导力度,尤其是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矿井的监管监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国有重点煤矿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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