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临时调整铟、钼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对铟、钼出口的管理要求,我部将于2007年3月30日起,将铟、钼(相关税号见附件)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临时调整为30天,并不再办理延期,恢复正常有效期的时间另行通知。请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附件:铟、钼相关税号清单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铟、钼相关税号清单
一、2613100000 已焙烧的钼矿砂及其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