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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二)甲方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一方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南等的规定,对双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予以清理。
  第十七条 若甲方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发生本协议约定的终止事项外,本协议持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

  附件二:
  收费标准一览表


┌────────┬─────────────────────┬───────┐
│  收费项目  │  标 准                │  缴纳人  │
├────────┼─────────────────────┼───────┤
│        │股东人数(*上标)200名(含)以下,每年收费  │       │
│  年度服务费 │10000元;                 │上市公司   │
│        │股东人数201-2000名,每年收费20000元;   │       │
│        │股东人数2001名(含)以上,每年收费30000元。 │       │
│        │                     │       │
├────────┼─────────────────────┼───────┤
│ 分红派息手续费│派现金总额的0.35‰,上限为100万元。   │上市公司   │
├────────┼─────────────────────┼───────┤
│  股份过户费 │股数的0.25‰,上限为10万元(双向)。    │转让双方   │
├────────┼─────────────────────┼───────┤
│  查询费   │10元/人/次               │股份持有人  │
├────────┼─────────────────────┼───────┤
│  质押登记  │600元/笔                 │质押登记申请人│
├────────┼─────────────────────┼───────┤
│ 解除质押登记 │免费                   │质押登记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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