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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在办理股份登记或提供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
  (三)在甲方违反乙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南等及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股份数据提供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
  (二)依法妥善保管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保证甲方在乙方股份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三)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股份持有人查询其本人的有关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提供相关资料的其他情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登记数据资料。

第三章 费用

  第八条 甲方应当就乙方提供的股份持有明细维护及查询服务向乙方缴纳年度服务费。甲方首次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在乙方登记的股东人数向乙方缴纳当年的年度服务费;本协议生效第二年的年度服务费按照第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日终甲方在乙方登记的股东人数计算,甲方应当于第三年的一月份向乙方缴纳;自本协议生效的第三年起,当年年度服务费按照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日终甲方在乙方登记的股东人数计算,甲方于次年一月份向乙方缴纳。若甲方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境内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收费标准执行,甲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当年的年度服务费不再收取。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股份持有明细维护及查询以外的其他相关服务的,应当按乙方规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服务手续费。
  第十条 乙方经有权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争议双方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则争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一)将有关争议提交,
  依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第五章 协议终止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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