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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于每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截止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名册。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需要股份持有人名册的,应当向本公司申请领取。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以邮寄或现场办理方式领取持有人名册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领取持有人名册申请;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按照上市公司选定的领取方式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领取持有人名册,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注明申请领取的理由,并保证所述理由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系统获取持有人名册,应当事先向本公司办理电子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电子通信安全事宜。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上市公司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上市公司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权益派发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委托本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可自行派发现金红利,也可委托本公司派发。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办理权益派发,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委托权益派发申请;
  (二)关于权益派发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实施权益派发公告;
  (四)股份持有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号码(适用于上市公司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形);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权益派发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应权益派发手续。
  上市公司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应当将相应款项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在确认款项足额到账后,将相应款项划付持有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原因。因上市公司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上市公司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查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和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股份登记信息。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通过现场办理的方式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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