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环办〔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级工业总公司,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等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环境保护科技事业发展,我局对2004年印发的《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附件: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11号),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
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由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