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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制定和推广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平衡涉农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霸王条款,有效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大力促进合同农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在制定和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时,要形成工作制度,有目的、有步骤、有措施地实施。

  1.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制定推行适合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急需的农业合同示范文本。今年各地在制定颁布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中,重点是总结地市县已制定的示范性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推广。除特殊需要外,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制定新的示范性农业合同文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将在适当时机,制定推广适用全国范围内的《粮食订购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2.各地在制定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时,对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性条款,要具体细化、明确,体现公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权利要予以特别重视。对价格的约定,要建立动态性互惠互利价格机制,要通过采取推行最低保护价制度+二次分配制度等措施,能够使农户做到畅销增收,滞销保收。对价款的支付约定,要针对农村的特点,尽量推行现金支付、即时结算的条款约定,避免拖欠现象。对质量验收的约定,尽量细化有关质量标准条款,如对农药残留指标的约定,要有明确的衡量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对技术指导服务的约定,要根据农作物生长的特点和规律,约定详细的技术指导服务内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具体,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3.做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各地要做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工作,重点是在拟推广合同农业的地区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宣传涉农企业和农户采用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对双方的好处,以涉农龙头企业为突破口,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户积极主动使用农业合同示范文本。要把涉农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重点,以点带面,在合同农业中逐步全面推广使用农业合同示范文本。

  四、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和建立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工作制度,为推进合同农业提供和谐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

  目前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合同农业的基础还比较脆弱,因此,建立维护和谐安全的合同农业市场交易环境至关重要。各地在推进合同农业的过程中,要根据本地区合同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农业合同行政监管,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和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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