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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16号--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8. 支承或者支座的下沉、倾斜、基础开裂情况。

  (三)检验人员应该检查使用单位的氨液成分检查记录是否符合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要求,成分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本专项要求第四条的(六)、(七)的规定进行检测。

  (四)检验人员应该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壁厚测定,应当保证足够的测厚点数。

  (五)高压侧压力容器应该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该重点检查。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低压侧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声发射检测或者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1. 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或者20年(含20年)以上;

  2. 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要求;

  3. 宏观检查有异常情况,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进行埋藏缺陷检测,必要时进行开罐检查:

  1. 宏观检查或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压力容器,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2. 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要求的高压侧压力容器;

  3. 按GB/T18182-2000《金属压力容器声发射检测及结果评价方法》,需要对声发射源进行复验;

  4.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八)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明的,应该查明材质,对于低压侧压力容器,也可以按Q235钢进行强度校核。

  (九)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进行强度校核:

  1. 均匀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

  2. 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

  (十)安全附件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十一)的规定进行检查、校验。

四、全状况等级评定和全面检验周期

  (一)根据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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