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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16号--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3 附件修改内容

  (1)将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第47页;

  (2)删除原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的全部内容。

  (3)附件三的内容如下:

  附件三: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一、总则

  (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面检验按照本专项要求执行,其中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二、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

  1.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 制造单位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等;

  3. 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4. 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5. 使用登记证;

  6. 设备的运行记录;

  7. 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

  8.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9. 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10. 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也可以制定通用检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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